大彭的鄰居老趙整天遊手好閒,50多歲了也沒做過一份正式工作。日前,老趙想向大彭借款2000元,大彭以要為孩子交學費為由拒絕。老趙拍胸脯保證:“我就用兩天,到時准還,不會耽誤你的事。” 大彭猶豫之中想起員警前幾天找過老趙,老趙是不是幹了壞事,準備借款逃跑?老趙仿佛看出了大彭的顧慮,馬上掏出紙筆給大彭打借條。上面寫道:“今借到大彭現金2000元整。今後不管出現什麼事情,都不影響債務償還。”大彭被纏得沒辦法,只得把錢給他。過了一周,大彭找老趙要賬,而老趙因搶劫已經被抓四五天了。大彭手持欠條向老趙的家人要錢,卻被對方以“明知老趙要外逃還借款給他,違反法律規定”為由拒絕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》第11條規定: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,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。”因此,大彭應當從本案中汲取以下教訓:在借出款項特別是數額較大的款項時,應該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實用途,若發現借款人借款用於賭博、嫖娼、販毒、走私等違法活動,應堅決予以拒絕。否則,有可能血本無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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